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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号)
发布时间:2023-07-16 08:19:14 来源:乐鱼线上盘口 作者:乐鱼小金体育
 

  《民用机场建造处理规则》现已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造监督处理,规范建造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转安全,保护建造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等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造。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担任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造的监督处理,民航区域处理局担任所辖区域民用机场规划与建造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运送机场的规划与建造应当契合全国民用航空运送机场布局和建造规划,施行国家和职业有关建造法规和技能规范,施行建造程序。

  运送机场工程建造程序一般包含:新建机场选址、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究、整体规划、开始规划、施工图规划、建造施行、检验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翔区目标为4E(含)以上、且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总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翔区目标为4E(含)以上、且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总出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翔区目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一)飞翔区场道工程(含土方、根底、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修理设备、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第七条运送机场选址陈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陈述应当契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陈述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候条件可以满意机场安全运转要求,与附近机场无对立或可以和谐处理,与城市间隔适中,机场运转和开展与城市规划开展相和谐;

  (二)场所可以满意机场近期建造和远期开展的需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杰出,地势、地貌较简略,满意机场工程的建造要求和安全运转要求;

  (三)具有建造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设备、系统的条件;

  第九条运送机场选址陈述应当依照运送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2个或3个预选场址,并从中引荐1个场址。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请求,并一起提交选址陈述一式12份;

  (二)民航区域处理局对选址陈述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审阅,并在20日内向民航总局上报审阅定见及选址陈述一式8份;

  (三)民航总局对选址陈述进行检查,必要时对预选场址安排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定,并依据现场踏勘状况和评定定见提出对选址陈述的修正要求;

  (四)民航总局在收到契合要求的选址陈述和民航区域处理局的初审定见后20日内向请求人出具场址检查定见。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规划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当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可与契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当运送机场整体规划。

  第十二条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应当契合《民用机场整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应提出2个或3个归纳比较方案。

  第十三条新建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应当依据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或核准的项目请求陈述编制。

  第十四条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应当遵从“统一规划、分期建造,功用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准则。规划设备应当布局合理,各设备系统容量平衡,满意航空业务量开展需求。

  (一)飞翔区设备和净空条件应契合安全运转要求。航站区方位适中,具有分期建造的条件;

  (二)空域规划可行,飞翔程序规划合理,目视助航、通讯、导航、航管、雷达和气候设备装备恰当;

  (三)航空器修理、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备及消防、救援、安全捍卫设备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转、客货服务的设备接近飞翔区或站坪。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路途、排水等公用设备与城市公用设备相衔接,各系统规划及路由可以满意机场开展要求;

  (四)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衔接顺利、快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修理、供油等不同运用要求的路途设置合理,防止彼此搅扰;

  (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包含针对该民用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运用方法、起降架次、飞翔程序等提出操控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露出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主张;

  (六)结合场所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结合地势进行竖向规划;公用设备管线统筹考虑,建筑群相对会集;在满意机场运转和开展需求的前提下,节省用地,尽可能少占犁地,削减拆迁。

  第十六条机场处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安排编制运送机场整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沛洽谈,寻求定见。

  (一)近期规划机场飞翔区目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送机场整体规划由机场处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分别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批阅请求,一起向批阅机关提交机场整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整体规划一式5份;

  (三)机场处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安排编制单位依据检查定见对机场整体规划进行修正和完善,按检查确认的最优方案从头编制机场整体规划,并向批阅机关提交机场整体规划一式15份;

  (四)批阅机关在收到契合要求的机场整体规划后20日内完结批阅作业,并在审定的机场整体规划上加盖印章;

  (五)机场处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当自机场整体规划赞同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和地方政府提交审定的机场整体规划及其电子版别(光盘)一式2份。

  第十九条机场处理机构应当依据赞同的机场整体规划安排编制机场近期建造具体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存案。

  第二十条凡在运送机场整体规划范围内施行的建造项目均应契合赞同的机场整体规划。

  机场处理机构应当依据赞同的机场整体规划对建造项目施行处理,并为各驻场单位供给相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运送机场内的建造项目,包含建造方位、高度等内容的建造方案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审阅赞同后方可施行。

  (一)归于驻场单位的建造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将建造方案报送民航区域处理局和机场处理机构。

  机场处理机构依据赞同的机场整体规划及具体规划进行审阅,并在10日内提出审阅定见报送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

  (二)归于机场处理机构的建造项目,机场处理机构应当将建造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

  (四)归于民航区域处理局的建造项目,其建造方案应当寻求机场处理机构的定见。如两边未达到共同,则上报民航总局核定。

  第二十二条机场处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整体规划的施行状况进行经常性复核,依据机场的实践开展状况,当令安排修编机场整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划及规范等契合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或经核准的项目请求陈述;

  第二十五条运送机场通讯、导航、雷达、气候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则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开始规划。

  第二十六条中央政府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注入方法出资的运送机场工程,其开始规划概算不得超出赞同的可行性研究陈述总出资。

  如实践状况的确需求部分超出的,有必要阐明超出原因并施行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起伏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则从头报批可行性研究陈述。

  第二十七条中央政府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注入方法出资的运送机场工程开始规划应当施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开始规划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批阅请求,并一起提交开始规划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能杂乱程度由批阅机关确认)和相应的电子版别(光盘)一式2份;

  依据工程项目的技能杂乱程度,需求托付中介机构进行技能评定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该评定单位依法签定技能服务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则付出评定费用。评定单位在完结评定作业后应当提出评定陈述。

  (三)依照检查或评定定见,必要时项目法人应安排规划单位对开始规划进行修正、弥补和完善,并向批阅机关提交开始规划弥补资料和相应的电子版别(光盘)一式2份。

  第二十八条关于非中央政府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方法注入方法出资的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内容,其开始规划亦应当施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程序,批阅机关对民航专业工程开始规划出具职业定见。

  第二十九条运送机场工程的开始规划准则上1次报审,关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开始规划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二)开始规划文件。包含开始规划文件、资料清单,规划阐明书(规划总阐明书和各专业规划阐明书),规划图纸,首要工程量表,首要设备及资料表,工程概算书,开始规划汇总概算与赞同可行性研究陈述出资对照表及其阐明,有关附件等。

  (三)有关赞同文件。包含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究陈述,环境点评,以及通讯、导航、雷达、气候台(站)址等的赞同文件。

  第三十一条运送机场工程开始规划一经赞同,应严厉遵照施行,不得私行修正、改变。

  如确有必要对已赞同的开始规划进行规划方案、首要工艺流程或许首要设备、以及建造规划等进行严重调整的,应当报原批阅机关赞同后方可施行。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讯、导航、航管、气候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施工图规划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批阅请求。

  (三)项目法人与检查单位依法签定技能服务合同,向检查单位提交1套施工图规划文件及有关资料(包含施工图规划图纸及其阐明书、开始规划赞同文件、工程勘测效果陈述和工程试验陈述、结构核算书及核算机软件名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则付出检查费用。

  (四)检查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规划文件后20日内完结检查作业。关于技能杂乱或检查作业量大的项目,检查时刻可恰当延伸,但最长不得超越30日。

  检查合格的,检查人员和检查单位有必要在已检查赞同的一切施工图规划图纸上签字并盖章,填写检查赞同书中“检查单位定见”栏并盖章。检查单位向批阅机关提交检查陈述、已填写的检查赞同书和已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规划图纸。

  检查不合格的,检查单位将施工图规划文件退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安排原规划单位对施工图规划进行修正,并从头提交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运送机场工程的施工图规划准则上会集报审,1个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规划有必要1次报审。

  (二)如附录一所示的施工图规划项目表,其间“项目名称”栏应与开始规划的赞同文件共同;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检查。包含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系统是否安全、牢靠;

  关于土建工程,应具有10年以上结构规划作业经历,独立完结过5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规划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越65周岁;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规划单位及检查单位应当就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定见进行充沛洽谈。规划单位应当依照洽谈共同的定见对原施工图规划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施工图规划提交检查单位复审。

  项目法人或许规划单位对检查单位作出的检查陈述如有严重不合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许规划单位向批阅机关提出复审请求,批阅机关安排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定见。

  第四十三条凡应施行报批程序而未报批、或未经批阅机关赞同的施工图规划文件不得交给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运送机场工程的建造施行应当施行国家规则的投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准则。

  归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申报不停航施工施行方案,并在获得赞同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条运送机场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安排规划、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验。

  第五十二条关于规则要求需进行飞翔校验的通讯、导航、雷达、助航等设备设备,项目法人有必要按有关规则处理飞翔校验手续,并获得飞翔校验成果陈述。

  第五十三条关于规则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送机场工程或飞翔程序有严重改变的改建、扩建运送机场工程,在竣工检验和飞翔校验合格后,项目法人有必要按有关规则处理试飞手续,并获得试飞总结陈述。

  第五十四条关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送机场工程,在竣工检验、飞翔校验和试飞合格后,有必要施行以下职业检验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职业检验分别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提出请求。

  (二)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在收到项目法人的请求后20日内安排完结职业检验作业,并出具职业检验定见。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则及时移送运送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运送机场工程施行工程建造项目信息陈述准则。工程建造项目信息陈述期为自赞同立项之日起,至竣工检验或职业检验止。

  第六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施行工程的建造状况及时进行搜集、计算和收拾,构成书面资料(或电子文本),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则的时刻一起上报民航总局和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

  第六十一条运送机场工程建造信息在开工建造前每季度陈述1次,开工建造后每月陈述1次。陈述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二条民航区域处理局担任汇总本区域的运送机场工程建造项目信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处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担任汇总项目法人为总局空管局的工程建造项目信息。

  民航区域处理局和总局空管局应当将汇总的工程建造项目信息于每年3、6、9、12月10日前陈述民航总局。

  (一)项目概略,包含:项目批阅状况、首要规划和技能方案、资金来源、整体施行方案、其他状况;

  (二)当时动态,包含:形象进展、资金到位及出资完结状况、工程质量状况、投标作业状况、其他状况;

  第六十四条当产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时上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将运送机场选址、整体规划、开始规划及施工图规划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当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在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内新建项目未施行整体规划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在运送机场内新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施行开始规划及施工图规划职业报审程序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则,项目法人私行改变已赞同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开始规划及施工图规划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运送机场内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未经职业检验即投入运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未及时上报建造项目信息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区域处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一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区域处理局作业人员在批阅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对民用机场建造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造处理规则施行。

  第七十三条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造参照本规则施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区域处理局施行监督处理。

  民航总局已公布的《民用航空运送机场选址规则》(民航总局令第68号)、《民用航空运送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造工程竣工检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69号)、《民用运送机场整体规划处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6号)、《关于报审民用机场工程及民航其他建造项目开始规划的暂行规则》(民航基发〔1997〕263号)、《民用机场工程民航其他建造项目施工图规划文件检查暂行办法》(民航机发〔2001〕12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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