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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2 02:28:07 来源:乐鱼线上盘口 作者:乐鱼小金体育

  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全程监督。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对使用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事项可以实施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市(州)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作出认定。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不招标的,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利用政府投资等公共资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从资质、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比选结果要进行公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比选结果签字确认并负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对投标人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75~85%之间。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应对投标人技术标、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50~70%之间。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前在国家和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提交给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凡未在国家和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可不予认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4%~6%。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CCC级的,得分为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0.25~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总分值。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按照国家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本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厅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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