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现实有《佛山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条件进行复查的陈说》(佛建报〔2020〕21号)等根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于2020年9月4日向被处分人发出了《行政处分定见奉告书》(粤建质告〔2020〕24号),被处分人在收到《行政处分定见奉告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说、申辩。
根据《安全出产许可证法令》(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我厅决议给予被处分人暂扣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分。暂扣时刻从2021年1月21日至2月19日。
被处分人必须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修建施工企业安全出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在《安全出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分人以为经整改已契合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向我厅请求安全出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出产许可证》。
若被处分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能够自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宅城乡建设部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履行。